船舶工程师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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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规定的学历与资历要求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三)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四)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熟练掌握并能满足船舶在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要求,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要求。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在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并至少获得过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在航运、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区的船舶,内河船舶系指内河航区(段)的船舶。
渔业船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内河船舶工程师职称系指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二)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