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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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师职称评定制度:对于符合广州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广州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工程师职称申报工作。
广州市没有组建对口专业中评委会的,评审材料由广州市人事局审核盖章后委托省直或邻近市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省外驻粤单位委托评审的,可就地委托我省对口专业中评委会评审。
对个别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评审材料须先经广州市人事局审核,再由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委托我省高评委评审的,各高评委日常工作部门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的规定要求受理评审。
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程师职称申报系统中可选表格类型分为: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对应系统中的[普通]类型)
(2)广东省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对应系统中的[党校教师]类型)
(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对应系统中的[高校]类型)
申报人员要提交个人真实申报资料,获得过国家专利或者发明证书的应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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