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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关于博士后评定工程师职称的政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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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用为本、人才优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破除论资排辈的传统观念,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实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业内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辖区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接收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 热爱祖国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进站从事研究工作满一年,业绩突出、研究成果有较高理论或实用价值并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且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两名导师署名、设站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果,且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但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破格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 项以上。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 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 2 项。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八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设站单位及导师考核推荐意见或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二)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考核认定。
  第九条 专家组由 3--5 名同行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负责根据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组织必要的答辩,同时,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专业组应到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投票同意视为通过。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如实填写《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A3 纸打印一式六份),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进、出站批准证明,单位考核推荐材料,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学历、资历类证明,工作总结、获奖、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类证明,在站博士后提供导师推荐意见、出站博士后提供同行推荐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
  第十一条  单位考核推荐。导师推荐和同行推荐应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作出客观的评价,并撰写推荐意见,填写《推荐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或接收单位应认真考核,择优推荐,并就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严格把关 , 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要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签署《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的推荐意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认定。
第十三条 专家认定。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导师(同行)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或组织同行专家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审批。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结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并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十七条  对通过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各单位(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可优先聘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 30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