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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荆门市工程师职称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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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市职称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岗位管理
  1.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申报;
  2.市属企业、民营机构、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按从事的专业进行申报。应在我市从业1年以上,并提供近1年由我市社保(养老、医疗)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效)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途径
  所有申报材料均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研究、统一上报、统一公示”)集中受理、逐级上报,市职改办不接受个人和基层单位申报的材料。具体要求为:
  1.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基层单位—市直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县(市、区)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的程序逐级审核申报,不得以“在企业任职”、“两块牌子”等名义在企业申报职称;经批准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的专技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2.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及市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第1条执行。
  3.民营机构、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工商注册地)的原则,按照“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单位—县(市、区)档案管理机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的程序逐级审核申报;
  4.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参照第3条由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代为申报;
  5.中央、省在荆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参加系统内评审,如无相关专业评委会,可由单位统一申报,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医古文、古汉语参照执行。确需评价相关能力的,由各专业评委会或用人单位聘用时自主确定。评审前,高级报省职改办备案,中级报市职改办备案。
  四、破格、转评审批要求
  根据省职改办要求,破格、转评的审批权限,按人事管理权限下放。高级职称相关审批由市职改办审核后,省职改办预审时集中复核;中级职称相关审批由县(市、区)职改办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职改办评审前集中复核。
  从201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需转评申报其他系列职称的,应先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原专业岗位业绩不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内不能申报两个以上职称。
  转评卫生、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除外)、会计(审计)、统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软件等国家规定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原则上应通过该专业国家资格考试,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
  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五、起点职称认定
  严格按照省职改办《关于规范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72号)有关要求执行,超范围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晋升上一级职务时不予承认。
  六、外省(市)职称证书确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地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需重新确认。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统一由省职改办委托市职改办确认,中级统一由市职改办确认,初级由县(市、区)职改办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市直主管部门确认。
  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职改办不再进行认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办理聘任手续。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规定,中、初级职称证书由省职改办授权市职改办印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加强证书管理,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职改办和市直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初级职称发证情况汇总报市职改办备案。补办证书遵循“谁发证,向谁申请”的原则,市职改办颁发的证书,应在本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声明遗失3个月后申请补证,县(市、区)职改办颁发的证书补证程序由发证机关确定。
  各地各单位对任职文件、评审表格要按照公文和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凡评审表格丢失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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