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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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武汉市2017年度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便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与推荐,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公开发布本指南。
一、评审对象及范围
评审范围和对象与往年基本一致。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各公有制经济组织,或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且符合相应评审申报条件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岗位要求内申报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本单位人事部门逐级申报参加评审。
(二)人事档案关系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通过人事档案在管的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参加评审。
(三)人事档案关系非我市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由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江汉大学、武汉商学院、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等4所自主评审的高校,“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评审由学校自主安排。其中,人事档案关系在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申报人员,经所在高校院(系)推荐、相应的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后,由所在高校组织评审。
(五)符合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按考核认定方式申报。办法另行发布。
(六)公务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评审级别和专业设置
(一)我市各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与资格的设置见《武汉市2017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按照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申报。
(二)下列专业(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需经我市审核报省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
1、文博、播音、审计、统计、律师、公证、党校教师、建筑装饰材料、水利水电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系列)的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除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以外)。
(三)各专业(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安排。
三、申报时间
(一)今年我市社会化评审周期的总体安排是,8月1日~31日市职改办安排集中受理评审材料,9月底前组织完成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10~12月份评审,明年1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公示和下文发证工作。申报人员、各单位的申报时间按此评审周期自行提前合理安排。
(二)我市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若持有往年全国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于8月份申报;参加2017考试的,待合格成绩发放后再申报,届时请关注“武汉人事考试网”(www.whptc.org)的“通知公告”栏目。
(三)需报送省评的部分专业(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请按照《湖北省2017年度各高评办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表》统一进行申报。详细安排请查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hb.hrss.gov.cn/)的“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政策”栏目中《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7〕112号)。
四、申报条件
(一)各专业(系列)评审申报条件,总体上按照湖北省2013年以来修订印发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详情请自行查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评审条件”栏目。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2个专业沿用2000年湖北省印发的申报评审条件。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作为我市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二)一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中同等学历、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申报参加我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全日制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满三年、尚未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中、初级实行全国统考的系列(专业)外,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军队转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从机关调入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同意,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同资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符合“鄂人社发〔2017〕21号”文件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参加我市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其他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仍按“鄂职改办〔2015〕98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程序
五、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参评的有关表格,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二)单位审核、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对照原件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和相应证明材料,结合申报人员任期考核和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情况择优推荐,按规定公示并出具《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公示证明》(附件3)。
(三)逐级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应按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渠道,向相应部门推荐。
1、我市公有制经济组织,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推荐本单位的申报人员,由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录入数据再上报。
2、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按照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渠道逐级推荐。人事档案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用人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推荐,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录入数据再上报;人事档案在区人才服务中心的,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推荐,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报所在区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录入数据再上报。
六、申报材料
六、申报材料
除教育、卫生专业(系列)以外,申报各专业(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完整提供申报材料,并整理为3个部分,装入《评审资料袋》。(未装袋原件另附,按权限审核后现场退还。)
(一)不装订部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须采用统一印制表格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完整,不得复印)
2、《综合考评一览表》(评审类提供,A3幅面打印)一式20份;《测试考核表》(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类提供,A4幅面打印)一式3份。
(注:“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类”含以下专业的中级、助理级:农业技术、交通工程、图书资料、档案、律师、公证、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建筑材料等9个专业类,以及城市建设专业类中的建筑装饰设计子专业;其余均为“评审类”。参见附件1)
(二)“资格类”装订部分(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打印目录)
1、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A4幅面,下同。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3、《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公示证明》原件1份;(可在公示后补粘)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任现职的资格证书、聘文聘书(聘用合同)复印件,会计、律师专业人员还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申报高级职务需提供近5个年度的考核登记表,申报中级职务需提供近3个年度的考核登记表,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下可选择性提供)
7、《破格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表》原件;(仅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
8、“水平测试合格通知单”原件;(已取得2015、2016年合格成绩的申报人员提供,无合格成绩者在申报结束后统一安排测试。)
9、《非本系列(专业)职务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原件;(仅改报专业平级转评人员需提供)
10、《职称外语水平(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可自愿提交,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 》。(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且须提前填写此表,提交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市职改办审查同意签章后再申报。)
以上需填报表格,统一使用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印制发放或设定制式的表格,自制表格一律无效。
(三)“业绩类”装订部分(请按以下顺序排列,打印目录)
1、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约3000字,本人签名)
2、任现职以来所完成的主要工程设计、工艺、施工、管理项目;科研课题;标准编写等竣工、验收或成果鉴定材料复印件;(需显示申报人员的项目角色、完成量、完成效果或行业地位,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任现职以来主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资料的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或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论文期刊需复印封面、目录、版记和本人论文页,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专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材料目录由市教育局另行发布;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材料目录由市卫计委另行发布。
七、申报推荐工作要求与责任担当
七、申报推荐工作要求与责任担当
(一)申报人员需认真填报,诚信承诺,对本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首要责任。
(二)用人单位作为职业道德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据行业规范,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职业道德和个人诚信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此基础上,逐一审核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与申报人员业绩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或配套相关说明。将申报人员《综合考评一览表》以及主要业绩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以上(至少含5个工作日),并出具《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公示证明》。
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第一审核责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论文、业绩材料、获奖证明等材料,应采用“档案对比”、“网上认证”等多种手段进行核实确认:学历证书可通过教育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进行认证;学术论文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ww.wanfangdata.com.cn/)、“清华同方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等进行核实。
(三)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推荐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第二审核责任,对职称证书的真实性负第一审核责任。对重大责任、技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限期内不予向上推荐。对各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予推荐。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向市推荐。对向市推荐的申报材料完整性、报送数据准确性和辖内申报推荐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对申报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相应审核责任。
(五)市集中审核受理部门及人员,应认真审核把关,对受理的材料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对未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职改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同意以及未按破格专审权限审核(盖章)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还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方可受理。
(六)市职改办负责制定全市职称工作政策,对全市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工作整体安排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失职的申报人员、单位部门、评委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八、其他有关事项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放宽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从2017年5月1日起,职称外语(医古文、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作为我市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需要评价外语或计算机水平的系列(专业),由评委会将其纳入评价指标。对在农林水一线和新城区非政府所在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二)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要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年度推荐数由各区职改办、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
(三)严格执行城市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四)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控制数待省统一下达后再分配,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控制数量按2015年方案执行。
(五)继续实行破格申报专审制度。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严掌握破格申报与推荐。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破格申报者,须经破格专审程序后受理。事业单位人员“单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双破”申报不予受理);企业人员“单破”需经主管部门出具专审意见,“双破”需报市职改办专审。
(六)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单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对应参加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评审;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者,可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申报相应级别评审。